关于2021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的说明

法学院发布时间:2021-03-29浏览次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长江大学2021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分别按照《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18)151号)和《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大校发﹝2018)152号)文件执行;外籍来华留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除满足相应的科研成果条件外,中文能力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且学位论文按照国际学院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针对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文件中的相关条文,以及相关学位授予文件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经长江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作如下说明:

1.2017级及以前博士、硕士研究生执行2020届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

2. 2018级博士、硕士研究生严格执行《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18)151号)和《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大校发﹝2018)152号)文件。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3月25日


上一篇2021级硕士班级信息表、告2021级硕士新生书
下一篇关于计算2020年研究生工作量的预通知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