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学院发布时间:2021-10-13浏览次数:

各位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政府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为了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政[2012]342号)、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长江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包括人事档案关系未到校的研究生)。

二、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根据学校通知,我院获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总数为1人。本年度,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将采取学院评选推荐,学校审核的方式进行。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条件

评选条件具体参见《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0]87号)规定(见附件1)。

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学业及学术道德的规定,出现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整个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活动、受理学生申诉。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秘书负责研究生学术论文、学业成绩等学术条件审核,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思想道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非学术条件的审核。

五、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学院或一级学科点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正反打印)。

2)科研论文及专著复印件,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复印件各1份。

3)加盖研究生培养办印章的成绩单复印件1份。

4)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5)参加重大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一级学科点)初评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研究生组织评审答辩。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陈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初选名单。

3.学校审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申诉处理(公示期内)

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被公示人所在学院或一级学科点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期满,学校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5.表彰奖励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于20211029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待审批后,学校将按规定标准将奖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六、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工作内容

负责部门

1011-12

评审准备

研究生院下达评审工作通知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

学院制定实施细则

研究生工作部各培养学院

1013-15

个人申请

宣传发动学生申报

申报研究生各培养学院

1016-22

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材料

评审答辩

确定推荐名单

初评结果公示五日

处理学生申诉

报送初评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各培养学院

1023-29

学校评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最终评结果公示五日

接受并裁决学生申诉意见

校评审领导小组

研究生工作部

七、工作要求

1.参评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必须是申请人读研期间取得的。参评的科研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的,且长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SCI分区认定参照2020年中科院JCR分区基础版)。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资格。通过虚报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同时学校将按《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各申请学生务必于20211015日下午3点前向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南苑18A110)提交相关表格(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34电子版),电子版发送到邮箱:1242302340@qq.com

联系人:白老师,电话:18843100249

 

长江大学法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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