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内导师选任及管理办法

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4-17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内导师

选任及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高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的发展需要,进—步规范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长江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无学术不端行为;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副高职称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工作满1年后的特别优秀具有实务经历的博士。

3.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近三年获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等成果)且科研积分达到学校7级岗位考核要求。

4.近三年承担有科研项目,有可供自主支配的到帐科研经费。

5.能至少讲授一门本学科的硕士生课程。

6.外语水平适应指导硕士生的要求。

第三条 校内导师与新硕士生的选任:

1.原则上施行双向选择。学生先选取指导教师,导师在限额内择优选择研究生,同时应尊重学生的第二选择权。

2.原则上施行限额选择。在征集学生对导师的选择意向后,教授职称导师每年可选择新生上限为6人;副教授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导师每年可选择上限为4人;未取得副教授职称但符合选聘条件的博士讲师每年可选择上限为2人。

3.若某一年度导师未能获得学生选择,该导师年度可空缺或导师组长在与学生沟通征得同意后可划拨1名。

4.若根据上述原则,仍有学生未能获得分配,则可突破学院规定的限额尊重其第1选择权,学校若有指导限额规定则不得违反。

第四条 校内导师的主要教育职责包括以下:

1.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3.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4.关心学科、专业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

5.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6.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7.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8.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9.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提高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

10.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导师和研究生是我院科研的主要力量,导师应当带领研究生承担以下科研责任:

1.申报项目: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的老师每年纵向项目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项;担任3名以上研究生(含老生)指导任务的导师年度至少应申报2项纵向项目;项目申报数量以年底学校科研考核为准。

2.科研积分:导师及其研究生团队每年必须获得一定科研积分;年度指导5名以上(含老生)的导师及其研究生团队至少获得30分;其他导师及其团队每年至少应获得20分。研究生积分未纳入学校考核系统可根据学校标准折算入导师考核计分,核算积分标准及时间以学校考核为准,某一核算年度超过积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但不得转入第三年度。

3.论文或专著:导师及其研究生团队每年必须获得一定科研成果;年度指导5名以上(含老生)的导师及其研究生团队每年度至少有1篇核心期刊论文或2年内至少为1部专著的主要合作者(前3)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其他导师每2年度至少有1篇核心期刊或3年内至少1部专著的主要合作者(前3)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1篇检索或转摘论文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从承担导师任务起计算成果考核时间。

第六条 校内导师的当年停招处罚情形:

1.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组织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2.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不能通过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4.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根据本办法导师上一年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任务75%的。

6.导师在学院教学、科研、社会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3.连续三年未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4.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本规定由法学院教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长江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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