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动态

联系我们

学院院办:0716-8060329

教学科研:0716-8062153

学生事务:0716-8060254

共青团:0716-8061161

本科生招生:0716-8061918

研究生招生:0716-8066605

就业招聘:0716-8060662


学院公众号

通知公告

法学院本科生各类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日期:2025-05-06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7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院设立的面向普通本科学生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等。

第四条奖助学金评审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审核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奖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条学生个人申请奖学金,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五)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七条学生个人申请奖学金,除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下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学习成绩优异。根据“评审办法”规定:通过英语四级,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年级或专业均位于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优良且具有突出才能。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含),则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困难;

(三)长江大学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由学院另行制定;

(五)各类社会奖学金的具体条件由设立(捐赠)者另行制定。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况的本科生不能参评: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参评学年学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评定与审核

第九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符合各类奖学金年级或专业排名要求;

(二)符合本科生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三)综合测评

计算方法:总成绩A=B×90%+C×10%,其中B=∑(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8%+学业成绩*80%+文体活动*5%+能力素质*7%,C=答辩成绩。

(四)答辩

由法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按照思想素质(2分)、精神风貌(1分)、创新能力(2分)、社会实践(1分),学干工作(3分)、答辩内容(1分)六个方面进行评分。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委员包括分管本科生教学的院领导、本科生教学秘书、专家学者代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班主任代表(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本科生辅导员和各年级1名本科学生代表。(二)学院发布评审通知,公布评选条件;

(三)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四)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参评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评议;

(五)法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定或确认,在本学院内公示至少3天;由学院负责发放的奖学金在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由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类奖学金评审严格实施公示制度,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初评结果应在公告栏等各种公开场合予以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二条如学生对法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提出异议,法学院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