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落实学校科研创新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全院教师科研积极性,有组织地凝练科研方向、培育标志性成果、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经学院研究,决定在院内实施科研团队“揭榜挂帅”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自主定向、自由组队、自定目标”原则,面向全院教师发布榜单,鼓励围绕学校发展需求和学科前沿,以团队形式集中攻关,力争在高级别科研项目、高水平学术论文、教学与社科成果奖、高层次人才称号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推动学院科研核心竞争力整体跃升。
二、揭榜对象与组队方式
(一)揭榜对象。全院在职在岗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者优先。
(二)揭榜形式。揭榜人根据自身研究基础和学术判断,自拟学科方向揭榜,担任团队负责人,自主征召团队成员,鼓励组建跨学院、跨学科交叉团队。
(三)团队规模。每个团队一般3—5人,鼓励吸收优秀研究生参与。团队组建应充分考虑学科互补性和任务分工。每位教师只能参加1个揭榜团队,不得重复参加多个团队。
(四)揭榜条件。团队负责人须具备较强的学术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领导能力,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近三年无科研失信记录。主要时间和精力能够投入攻关任务,能提供实现目标的可行性方案。
三、目标任务与周期
(一)周期自定。揭榜人根据任务实际,在揭榜书中自拟目标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自第二年起设置里程碑节点。
(二)任务要求。目标任务应聚焦以下方面,做到明确、具体、可考核:
1.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湖北省社科基金等省部级项目;主持重大横向项目(单项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2.科研成果。在SCI、SSCI、A&HCI、CSSCI、北大核心等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研究成果以独立撰写的深度调研信息、专家建议信息、决策咨询信息等形式获省部级领导签批;参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和政府颁布实施)、行业性法规(各部委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的立法工作,成果或意见被采纳;研究成果被省人大、政协采纳为会议提案;全国、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个人建议、提案纳入重点建议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学术著作在长江大学认定的国内一、二类出版机构名录中出版。
3.教学成果:在省部级教师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及同层次教学竞赛中获奖;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主持创建并获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课程;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长江大学学生竞赛项目一览表(2025)》所列竞赛中获奖。
4.成果奖励: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5.人才称号: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等。
6.其他经学院认定的标志性成果。揭榜团队可结合学科特点,自主提出其他可量化、可考核的标志性成果目标。学院鼓励团队围绕湖北省域基层治理研究中心等现有省级平台,产出高质量调研成果并推动实践转化。
(三)困难诉求。揭榜书中须单列“需要学院协调解决的事项”,可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经费;研究生招生指标;教学工作量核减;外出访学与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实务部门对接、调研数据与案例资源获取等。学院将逐项研究,按照“一团队一策”给予支持。
四、揭榜程序
(一)自主申报。揭榜人填写《法学院科研团队“揭榜挂帅”申报书》,团队成员签字确认后,于10月18日18:00前报送学院办公室。
(二)评审遴选。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答辩会,重点评议方向价值、目标合理性、团队构成、可行性及诉求必要性。
(三)公示立项。评审结果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立项,签订目标任务书。
(四)过程管理。实行“中期考核+期满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未达里程碑节点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予以退出并停拨经费。
五、其他事项
(一)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积极揭榜、敢于“挑大梁”。
(二)揭榜人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拼凑人员、虚设目标;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首席,团队重大调整须报学院批准。
(三)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学术交流、成果培育等事项。
(四)表现突出的团队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项目推送中予以倾斜。
(五)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法学院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