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法学院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学院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

各班级:

为做好我院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学院成立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为加强对本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领导、监督及组织实施,法学院现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长:胡红霞

组员:彭博、党利霞、程爱军、王贤锋、何章银

张响珍、吴敏、胡承武、朱帅

徐莹、周胜美、张敏敏、解国华、邓从先

胡骑兵、周晓峰、盛文军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

5.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

6.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低收入家庭;

7.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或单亲家庭,供养方经济困难;

8.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或经济落后的偏僻山区,且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学生。

9.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档。建议一年级认定比例≥25%,二、三年级认定比例≥35%,毕业年级认定比例≥20%。

1.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低、生活困难的。

2.困难学生: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是指符合《细则》第七条(见附件9)第1-6类的学生,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其他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无其他经济来源支持在校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四、认定办法

(一)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或团支书为副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为单数,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25%;原则上,学生代表应覆盖到每个学生寝室、当年申请认定的学生不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二)符合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填《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

(三)符合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由学生自愿提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函》(附件4)的回函。

(四)符合一至六类的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及学校资助政策,与监护人协商后,慎重选择放弃,并由本人填写《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意愿确认书》(简称《意愿确认书》,附件3),并提交《意愿确认书》给班主任或辅导员,学院存档备查。

(五)班级确定贫困生名单并定档后,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填写提交《长江大学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附件5)。

(六)班级公示无异议,在学院官网公示3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各班级要高度重视,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六、材料报送

1.首次申请认定及再次认定的学生均需填写《确认表》或《申请表》(各班级自行打印),《确认表》或《申请表》及首次申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交由学院存档备查。材料报送时间:11月20日前,报送地点:东校区南苑18A109办公室(若无人请放在门上档案袋内),西校区行政楼207办公室

2. 符合1-6类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意愿确认书》(各班级自行打印),《意愿确认书》纸质材料收集时间:11月20日前,报送地点:南苑18A109办公室(若无人请放在门上档案袋内),西校区行政楼207办公室

3.请各班级于11月11日下午5点半前完成《附件6信息录入表》(电子版)、《附件7认定排序汇总表》(电子版)的报送工作并将电子表发送至指定联络员邮箱:1225304762@qq.com

如有疑问请咨询;0716——8060254,15826529175

附件: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

2.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放弃意愿确认书

4.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函

5.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

6.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表

7.2020-202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

长江大学法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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